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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管理

    2016/8/8 11:26:35

      第四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γ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对γ治疗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γ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应预先经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γ治疗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四十六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进行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场所和环境的外照射监测,开展必要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第四十七条 γ治疗机投入使用前和更换γ源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外照射监测和可脱落β放射性污染检查,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监测。一般对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四十八条 对接触医用远距治疗γ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该档案应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要保存其抄件。

        第四十九条 对准备从事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对已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定期体检。

        第五十条 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来源:http://www.bjtcst.com/article_jszc/shownews.php?lang=cn&id=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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