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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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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特制定本标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共分四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分为辖区内有核设施的省份和辖区内无核设施的省份两类。本标准规定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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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冶金企业从事电离辐射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GB8703《辐射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职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和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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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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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第四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γ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对γ治疗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γ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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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二十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的测试: 探测器分别在距机头表面5厘米处和距源1米的球面上任取10平方厘米和100平方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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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第五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限量: (1)距机头表面5厘米的任何位置上,不得大 -6于20毫伦/小时(5.16×10库伦/千克·小时); (2)距源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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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特制定本标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共分四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分为辖区内有核设施的省份和辖区内无核设施的省份两类。本标准规定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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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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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3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31号令条文规定
需提供材料
可选购的设备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l 辐射管理机构人员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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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3 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 长 周生贤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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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31号令条文规定
需提供材料
可选购的设备
(一).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l 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l 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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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放射卫生防备保护标准部分,94项)
一.国家生业卫生标准,共65项
GBZ113-2006 核与放射变乱干涉干与及医学处置惩罚原则GBZ114-2006 弥缝放射源及弥缝γ放射源器皿的放射卫生防备保护标准GBZ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阐发仪卫生防备保护标准GBZ116-2002 地下建筑氡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2010/1/11 22:44:30
[文章摘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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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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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第一章